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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和公益有什么不同?


 

多多益善

慈善和公益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多年来就一直困扰着行业内的诸多人士,各地地方性的慈善法规也不尽相同和一致。《慈善法》草案的出台,似乎给了这两个姻亲关系的概念一个权威而明确的界定。

大众瞩目的《慈善法》第二审议稿也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让人值得关注的是,其中增加了“公益”的概念。第二审议稿第三条在解释“慈善活动”时指出“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同时在“慈善信托”一章中也开门见山地指出“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

《慈善法》草案从第一审议稿通篇没有“公益”的字眼,到第二审议稿增加了“公益”的表述,这一变化不难看出慈善和公益在法案中的纠葛,这个纠葛也表现出了理顺《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之间关系、厘清慈善和公益之间异同的现实需求。

慈善何意?公益何解?慈善和公益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多年来就一直困扰着行业内的诸多人士,各地地方性的慈善法规也不尽相同和一致。但是《慈善法》草案的出台,似乎给了这两个姻亲关系的概念一个权威而明确的界定,笔者也将从多角度对慈善和公益的来龙去脉以及相互关系给予尝试性的解读,以便更好地梳理现状,适用法律。

第一,慈善活动向公益行为的演进。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活动主要指扶危济困的公益行为,这在以往很多的实践活动中也莫不如此定位。但随着《慈善法》的即将出台,慈善活动所涉及的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此,而是进一步扩展到公益行为的范畴,慈善概念的这点变化也可在英国慈善法的历史演变中觅得端倪和寻得借鉴。

英国是最早制定慈善法的国家,1601年英国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慈善法,当时慈善法主要集中于扶危济困方面,直到2006年慈善法修订完成,其慈善活动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了包括扶贫、济困、教育、宗教、健康、社区、艺术文化、体育、人权、环境、动物、武装部队等13个方面在内的内容。我国慈善概念的演进与英国慈善法的变化基本相同,慈善活动的内涵也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范畴逐渐一致。

第二,慈善组织和公益组织的区别。尽管慈善活动和公益行为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一致,但因行为主体不同,导致行为主体对应的组织也有不同的界定和分类,从而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根据慈善的历史沿革以及公益的社会理解,结合工作实践,可将公益组织分为政府类公益组织和非政府类公益组织。

政府类公益组织,属于政府发起的、履行政府法定义务的非营利公益性单位,虽然其从事公益事业也属于公益组织,但因其属于政府的法定行为而不能等同于慈善组织的自愿行为,故其只能归为公益组织而非慈善组织,比如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民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公益事业,不同于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行为,而是自发自愿的选择性行为,那么我们可将此类行为界定为慈善行为,据此成立的公益组织则属于慈善组织,这也是笔者所称的非政府类公益组织。

这样,基本上可以将现存的各类组织进行一个大致的区分和定位,以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和监管部门的管理。

第三,慈善行为的动态认证和监管。《慈善法》主要是对慈善组织的慈善行为进行了规范,针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也比较明确和有力。但其对于非慈善组织的慈善行为也同样适用吗?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将慈善行为的认定从动态的角度来理解,就不难发现《慈善法》对慈善行为规范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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